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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2018年12月07日 08: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民主建设,规范教代会工作,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北美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秉承“自信自立,敢为人先”的校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群策群力,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美术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河北美术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施行;

(三)提议审议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工资、集体福利等事项;

(四)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学校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情况通报,了解学校改革与发展情况,开展代表巡视工作和调查研究,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批评、处分和免职。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支持教代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使职权,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校长支持、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和决议,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八条 教代会尊重、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积极配合各单位和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在群众广泛酝酿的基础上,一般是以分工会、直属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名额为教职工人数的15%—25%,其构成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撤换和增补本单位代表的意见,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或审批。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询问,听取情况汇报;

(五)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监督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六)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紧密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大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作为大会的领导机构,主持大会期间工作。

第十六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的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作为领导机构。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职权。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会议或由教代会执委、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主席团和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和执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主席团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会和教代会领导研究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专门会议或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报请学校党委同意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各单位代表人数和工作性质等情况,组成若干代表团,选举正、副团长各一人。代表团在主席团或执委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代会工作需要,可设立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组),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组成人数一般在1—3人,设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执行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任务是:

(一)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与整理,提出建议;

(二)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执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及其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会议、换届选举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替补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提出换届大会的开会方案和执委会建议人选,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协助执委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出席的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修改补充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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