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各管理层职责
1.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总责。
2.财务处处长对本处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经办人员对所分管的货币资金安全完整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学院各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由经费审批人按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进行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审核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部门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业务。
第五条 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
2.支付给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3.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现金支付限额在2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二)现金收付业务处理的具体规定:
1.按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开支现金。
2.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发生误差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
1.财务处是学院银行账户管理的归口部门,统一办理财务机构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对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2.各类银行存款、转存、转收、转付等业务,必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办理。
3.学院所有银行、现金款项,一概不准私自存入个人账户,更不准挪为私用,发现后要严厉处罚。
4.“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具体分析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5.银行对账单实行“双签”制度。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由稽核人员签字并交分管处领导审核签字。
第七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财务机构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账簿专人进行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被盗用和遗失。
2.财务机构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