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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校园招聘会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10月18日 14:2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招聘会管理,推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第三条 根据学校现行就业工作体制,各学院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举办前需提前5天以上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参会单位信息统计表以备案,接受协调指导,各学院要对招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以及招聘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第四条 学校大型招聘会中,各学院要积极配合,主动联系相关招聘单位来我校参加招聘会,并对参会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二)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就业指导中心或二级学院协商,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  

(三)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须经就业指导中心或二级学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就业指导中心或二级学院同意方能进行;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就业指导中心或二级学院有权检查或旁听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来校招聘的单位无需交招聘活动服务费以及场地租用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第六条 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三)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招聘会原则上一年一次,要全面落实责任,全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安全稳定。每次招聘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善后和跟踪工作,不断完善招聘程序,提高招聘效果,搞好后期服务。  

第八条 相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情况记入学院考核。  

第九条 此办法于2013年3月开始实施,解释权在就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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