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掘毕业生中的优秀人才,便于毕业生就业,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的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的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曾获得两次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其它省级和国家级奖项。
4、学习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各科成绩总平80分以上。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5、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比例
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15%的比例评选。
四、评选及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写《河北美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申报表》。
2.各二级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根据评选条件,在个人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全体应届毕业生中评选。
3.各二级学院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工处审核。
4.学工处审核公示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5.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从获得我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中产生,推荐名额和评选条件参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
五、评选时间:每年四月。
六、表彰:表彰大会与毕业典礼同时举行。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材料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七、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若在离校前因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党团和行政处分或未能获得学位者,一律撤消优秀毕业生荣誉,收回荣誉证书。
八、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14年3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