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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美发〔2017〕29号)

2019年10月31日 17:3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我校学生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美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持河北美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参军、创业、患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因参军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持相关材料,经学校批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具体规定见《河北美术学院休学创业管理办法》。

(三)因患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如果无相同专业则可转到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或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校发给“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学生在接到通知单后,应当在三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具体办法详见《河北美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根据学生证注册情况、学费上缴情况以及学籍异动情况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学生工作处为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对于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通知学生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最长时间为新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一个月内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将不能注册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是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具有参加学校各项教学活动资格及评奖评优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二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及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年总结、鉴定、毕业论文(设计)、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结合《河北美术学院学生德育考核管理办法》,采取班级公示的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河北美术学院成绩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当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进行限制。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河北美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以旷课论。

第二十二条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安排,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第二十三条 考勤情况由学院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各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由家长或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处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的,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论。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河北美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单独招生、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有该学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学生成绩单;

(四)转出院校同意函;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六)学生表现鉴定书;

(七)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转出至省内、外省高校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省内、外省高校转入时,由学生持转出学校批准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院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招生录取批次不同的专业互转;

(三)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外校转入的;

(五)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尊重学生志愿的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严格审核转专业工作。学校为了协调各学科发展,严格控制学生转专业人数。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拟转专业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向招生处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原则上每名学生仅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四)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学生转专业报名情况和转入专业的办学条件、学生容量以及总体情况确定拟转专业名单;

(五)学生工作处将拟转专业名单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拟转入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所编入的年级和班级由接收学院根据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转专业后原学号不变。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入,二级学院要做好转入学生的成绩认定、转换培养方案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并考核成绩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后可以免于修读和考核。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修读并考核完毕的课程,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位学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八条 针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具体规定见《河北美术学院休学创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校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发给休学通知单,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国家规定及《河北美术学院医疗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逾期未请假而且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学院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手写退学申请书,附二级学院情况说明(书记签字盖章),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院领导签字,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留(降)级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理建议及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核后提交至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美术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若学生对退学决定书无异议,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离校。学生对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专科不超过六年,本科不超过八年),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同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经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三)德育鉴定等不合格的。

第五十二条 结业后二年内,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的、不合格课程经重修符合毕业条件的,德育不合格经过相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认定,学校重新颁发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二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未重修或二年内不再申领的,学校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必要时需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全日制专本科学生。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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