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日经理事会审定,2018年3月14日经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河北美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合格的应用型美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和类别
第三条学校名称:河北美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伏羲大街
第五条学校类别: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六条学校举办者为甄忠义。学校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放弃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办学宗旨和定位
第八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立足京津冀,面向全国,紧贴行业,创新教育理念,构建现代高等教育学科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基础实、能力强、素质高、具个性、会创新、适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艺术人才,为经济和文化建设、特别是文化产业发展服务。
第四章 办学层次、形式和规模
第九条办学层次和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创造条件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本科学制为4-5年,专科3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社会职业培训。
办学规模:根据办学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15000人左右。
第五章 学校学科门类
第十条河北美术学院按照“面向市场、社会适用”的原则,以艺术学为主体,重点发展美术学、设计学等学科专业,对接文化产业,注重学科交叉,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新专业。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成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首届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举办者推荐,以后理事会组成人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理事会由5-9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或其委托人担任,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党委成员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党委推荐;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候选人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根据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间,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一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本章程产生下届理事会。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请假,但对理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三条召开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事项少数服从多数。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有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校长的聘任由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理事会聘任。校长每届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理事会决定续聘,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校行政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校长主持校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校委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校委会的其它授权。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政府督导专员的监督和指导。
学校要充实党务干部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学校设基层党委,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依法成立学校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会工作。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第七章 内部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由校长提出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处长、主任、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教学部为学校二级组织,实行二级学院院长、部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校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研究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需要,制定完善行政、教学、学生、后勤、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第八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实行宏观管理,强化教学单位主体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后公布。学校法人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先进的教学成果与经验。
第三十四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三十五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六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七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九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打破传统的教师职称终身化模式,学校根据教职工本人表现和能力实行聘任,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十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修满学分,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学校实行学位制。经有关部门授权,学生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授予标准者,依据《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二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符合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一章 学校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财务工作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最大限度的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五条学校经费主要来源是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校产收入、社会捐赠、信用借贷,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补充。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学校资产总值10.53亿元,其中举办人累计注资50万元,学宿费收入1.85亿元,银行贷款17838万元。
学校占有土地1750亩,校舍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等固定资产均已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全部归学校所有、归社会所有。投资人的子女只有参与管理权,没有继承权。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订,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修改学校章程须经理事会讨论,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法人代表,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八条学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本章程。因违背本章程造成学校对外、对内负有责任时,各理事、校长有义务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