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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2024年09月03日 15:4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河北美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学校财产;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或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患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学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同)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提交学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留级

第十条 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7年。专升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4年。专科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5年。五年一贯制学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7年。学生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按要求修读教育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在一学年内缺考、违纪、作弊及补考后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不超过6门,准予升级;超过6门,予以留级。

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以视情况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的(80分及以上)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专科只能留级1次,本科不超过2次。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在校园生活、课程学习和考试、实验和实习实践、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发表以及学业和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造假、学术不端或违纪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提交学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不超过3日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为4—7天的,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七条 一个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予以休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到学院报到。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返校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同一门课程补考最多不超过3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于取消考试资格、补考、缓考,以及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学科竞赛获奖、体育竞赛获奖、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SIT)、创新创业训练营(精英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学术报告与讲座、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并获得成果转化和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等,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如确有转专业意愿的,按照《河北美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附件1.1)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单独招生、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申请书;

(二)有该学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学生成绩单;

(四)转出院校同意函;

(五)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六)学生表现鉴定书;

(七)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学校转出至省内、外省高校时,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由省内、外省高校转入时,由学生持转出学校批准的《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经学校审批、公示后,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批准,并公示5个工作日。跨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完成学业。学生因创业或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1年为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应办理相应离校手续或复学手续)。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河北美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四)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填写《河北美术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因病休学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合格后,到学校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已无该专业,经教务处报校领导批准后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照要求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两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学籍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专科生应当第二次留级的,本科生应当第三次留级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填写《河北美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河北美术学院校园网主页上公告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对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并于5日内离校;

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的学费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且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按规定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经补考仍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德育鉴定等不合格的;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的。

第四十二条 结业后2年内,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的、不合格课程经补考符合毕业条件的,德育不合格经过相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核合格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认定,颁发毕业证书,并收回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德育不合格或补考合格后2年内不来校换发毕业证书的,不再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1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1年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必要时需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进行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附件:1.1河北美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附件1.1

 

河北美术学院

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美术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和专升本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

第四条 为合理配备教学资源,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促进专业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转专业工作中将专业分为Ⅰ类(从严控制专业,不可转专业)、Ⅱ类(适度控制专业,经过审核,专业间可互转)、Ⅲ类(无特殊限制专业,经过审核,条件合格,专业间可互转)三个类别,详细专业名称依据当年政策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招生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为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副院长和教学秘书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我校学生转专业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面向当学年入学的一年级学生。

第二种:面向品学兼优、学有所长的二年级学生,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8及以上(平均分91分及以上)。

第三种: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需有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或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含专升本、高职单招等)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2.中外合作办学类学生(转入与转出均不予受理);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在校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且未解除的学生;

6.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8.其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学生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第一种转专业情况工作程序:

1.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布当年Ⅰ类、Ⅱ类、Ⅲ类专业。

2.教务处负责组织转专业统筹工作。

3.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转出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和名单统计,合格者方可参加意向转入专业的专业测试。

4.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专业测试与成绩评定,根据成绩评定结果,择优确定符合转专业学生名单。

5.转专业学生名单确定后在学校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 第二、三种转专业工作程序:学生依据学校普通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当年Ⅰ类、Ⅱ类、Ⅲ类专业情况,在新学年第一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组织测试与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经转入学院综合评价,认定在转入专业保持原年级就读困难的,原则上应降级学习,学生本人也可自愿提出降级学习申请。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的课程成绩认定:

1.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学分要求的,经转入学院认定后,按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入成绩。

2.已修读的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的课程,经转入学院认定后,可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计入成绩。

3.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在原专业未修读的课程,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分要求的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转专业时间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公布的时间为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上一学年奖学金评定和综合测评仍在原学院进行。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在转专业前的学习年限,计入在校总学习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复学和恢复入学资格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在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时直接编入相近专业

下一条:河北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河美发〔20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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