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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美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2022年11月14日 09:53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留学生和各类成人教育等在校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个月。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适合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校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或根据学校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处理。

第三章处分细则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用非法手段占有或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等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殴打他人、参与打群架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持械打人、打人致伤、带头打群架、唆使他人打架、策划打架、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作伪证、制造假案、诬告陷害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在男女交往中有下列不文明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用下流语言或行为调戏侮辱异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酗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滋事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学生在考试期间应严格遵守考试管理制度,违反的学生,根据《河北美术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达到下列天数的(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其中未离校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离校一天按6学时计算):

(一)累计2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6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8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访问、登录非法网站的;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的;

(三)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的;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五)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

(六)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学生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饮酒、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因考试成绩、先进评比、毕业就业、日常管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教师不满打击报复、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的;

(五)侮辱、诽谤、恐吓、殴打教职员工的。

十九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隐匿、走私、贩卖、制作、传播反动或不健康的非法音像制品、印刷品、书刊、淫秽书画或录像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呼喊反动口号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已注册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制造、传播政治谣言,混淆视听的;收看、传播境外媒体敌对宣传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的;发布威胁、侮辱他人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信息的;发布和散布诋毁党和国家言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窃取,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 学生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违规携带、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驾驶交通工具;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写或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擅自移动公用设施改变其用途,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张贴大字报或内容不健康字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提供、使用、伪造或涂改证件、公章、数据、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贩卖证件、公章、数据、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进行经营性活动,经劝阻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拒不执行学校在突发公共事件状态下依法发布或转达的决定、通知等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进校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十学生在校参加教育实习、社会实践、考察、写生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在评优、评先和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失信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学生有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或快递包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侵犯他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在涉外教育教学活动中,作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十学生有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十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的学生,根据《河北美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九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严(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的;

(二)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的。

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的情节。

三十受处分者在处分期限内,不再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奖学、助学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在勤工助学期间的,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三)取消其各种评优、推优、入党等资格;已经推优的,取消其资格;

(四)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解除

三十 申请解除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三十 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处分期满;

(二)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三)处分期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学校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三十四 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除符合第三十三条款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期间公寓卫生安全检查合格率达到80%或以上;

(二)受处分期间每学期德育成绩需达到良好或以上;

(三)受处分期间每学期参加校内志愿服务活动时长不少于20小时;

(四)受处分期间每学期综合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五)受处分期间通过英语四级或六级。

第三十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四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六个月后,除满足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及必要条件外,受处分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学校表彰两次以上或因见义勇为受学校、媒体、政府机关等表彰的;

(二)学习刻苦,成绩明显进步。参加校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获国家级、省级表彰;

(三)积极参加院、校级课外活动及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撰写社会实践报告,获得校级两次以上表彰。

学生因多次违纪或其他加重处罚等情况生成的处分,原则上不予提前解除。

第三十 处分不予解除的情形

(一)在处分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者,给学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者;

(二)处分期间再次受到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三)处分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材料者;

(四)处分期满未按要求向学院提交解除申请者;

(五)申请解除处分提供虚假材料者;

(六)因其他原因学校认定不应撤销处分者。

第三十七条 申请解除处分需提交的材料:

  1. 解除处分申请书

  2. 关于解除XX同学XX处分的报告

  3. 河北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表现评定表

  4. 学院学生解除处分专题会议记录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前两周,应主动向辅导员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并填写《河北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表现评定表》。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并将申请解除处分学生的材料汇总,上报学院。

(二)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其资格,并召开学院学生解除处分专题会议,并出具是否解除XX同学XX处分的报告,报告内容要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予以具体说明并提出意见。将出具的报告及《河北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表现评定表》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学生工作处组织召开校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与会人员(学生工作处处长,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副处长及学生管理科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

(五)学生工作处在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对不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由辅导员接到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不予解除处分的原因和依据。

第三十 因毕业、退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到期自动解除;因休学等原因导致处分期限不足的,处分期限自学生复学后顺延至处分期满。

四十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决定书》,一份二级学院存档,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 则

 

四十学校可以根据学校发展和情况变化,制定学校违法、违规、违纪处分或解除规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四十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河北美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执行。

四十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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