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遵照“以人为本,依法治校,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外,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必须尊重社会道德及学生当事人的民族习惯。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提出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由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决定审理形式。
第三条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审理原则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在不影响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必须全面、公正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学校授权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代表学校处理学生违纪处分事宜。
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副处长及相关人员1-2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院院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
第三章学生违纪处理的程序和管理
涉及学生学业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其他违纪行为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牵头处理。
第七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先行调查,调查终了后将调查记录、证明材料、学生陈述及申辩材料、情况说明、会议记录、处分建议及其他必要材料报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审核后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牵头处理。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章期间、送达及申诉
第十二条期间是指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指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第十四条处分文件必须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
送达处分文件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如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15日,到期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如对处分无异议,则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3日内办清有关手续并离开学校,拒不执行的则由学校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如执行处分决定将可能给本人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时,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
第十七条处分决定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学校要采取非实名制(公布学号、姓**)的方法,通过媒体公告、张榜公示或网络公开等形式公布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