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同时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创新创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类相关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创新创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与创新创业项目、课题等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全年内公寓评比所在寝室均为优秀寝室
第四条申请与评审
1、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同时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所在寝室全年内公寓评比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申请与评审
1、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五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要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众僧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的规定,我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评审小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
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结合实际情况,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3档:一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二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全年内公寓评比所在寝室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四条申请与评审
1、评定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
3、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我校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级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科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为确保该工作的公平、公正,各学院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将认定结果上报学校。
(3)以辅导员所管班级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4、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每学年开学时,各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供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组织开展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6、学校、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单独设立账户用于管理和核算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
2、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3、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则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