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评定原则
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全学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助理和辅导员为成员。
3、以辅导员所管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所有班长、团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要求
1、严格按照《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河北美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认定工作,并做好评选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相关人员,特别是负责及直接参与组织这项工作的人员在评选过程中不准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各单位对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宣传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全面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学校的具体措施。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
4、凡因打架及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本学年评选资格,但不影响下学年评选。
5、严禁学生在校外居住,凡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居住的,取消本学年评选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