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资金流入。包括事业收入(本、专科生的学杂费,在教学过程中发生复读费、重修费、补考费、课程选修费、答辩费等)、经营性收入、政府部门拨款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含各种罚款、手续费、办证费、补证费)等。
第二条 收入管理的目的:积极组织收入,多渠道开拓财源,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小金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学院资源利用率。
第三条 财务处是代表学院执行收入管理的唯一机构,院内任何单位的收入均须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开票据,私自收取款项。财务处有权对各单位的收入情况及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各项收费统一在财务处办理,各系部开设各类短期辅导班与培训班收取的费用,由财务处派专人收取。
第五条 收费立项及审批程序:学院所有各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财务处审核,立项,由财务处报院委会审批。所有项目均须在取得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方可收费。未经财务处审核和相应审批者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开立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否则,学院一律按私设“小金库”处理。
各单位在收费立项申报报告中,必须注明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用途。
第六条 学费管理
(一)学费是学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及各系部,应紧密配合,全力组织学费及时、足额地收缴入帐。
(二)无特殊原因,学生不能缓交、减交、免交学费。特殊原因需缓交、减交或免交学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财务处应及时清理学生学杂费收缴情况,定期发布欠交名单至各系部,每学期末由系部发催欠函至学生家长。
(四)新生报到时,招生处应及时将学生名册提交财务处。学生发生异动,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进行调整。
(五)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具体金额,报院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在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科研、管理计划的条件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开拓财源,提高学院整体收入水平。
(二)各单位创收收入必须“先交、再用”,由财务处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各单位取得收入前不得预支,获得收入后不得坐支。
第八条 教职工个人利用学院名义或学院其他无形资产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均须经过学院批准,其盈利性活动均应向学院交纳无形资产使用费。具体交纳标准由学院有关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规定。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向学院所属单位捐赠的货币资金,一律由财务处收取。捐赠的实物资金,财务处入帐后,由资产管理科造表入册,会同受赠单位进行实物管理。捐赠给学院的,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学院统一支配。捐赠给系部的,由财务处监督使用,学院不挤占、挪用此项资金。
第十条 学院各单位严禁私设帐号,严禁公款私存。除经财务处核定的系经费或备用金外,不得滞留现金。委托收取的款项,应及时上交财务处,不许挪用、坐支。学院院委会批准的院属独立经营单位或实体项目,一律由学院财务处单设账目统一管理,资金流规范透明,学院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单设账目资金。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隐瞒、截留学院收入,违者除收缴全部违法违规所得外,还应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定期对收入进行稽核,保证学院收入正确、完整入帐,必要时对各单位收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